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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宁海商标代理“蘇通大橋ST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宁海商标2021-07-27
江苏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通大桥公司”),是一家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归属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控股,主要负责苏通长江公路大桥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近日,江苏苏通大桥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48506562号“蘇通大橋ST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江苏苏通大桥公司递交的第42类“蘇通大橋STB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
▲驳回复审决定书截图
2020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商标进行部分驳回。驳回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STB斯通博TECHNOLOGY” 商标近似。对此,江苏苏通大桥公司表示,申请商标中包含了“SUTONG Bridge”的首字母缩写STB以及汉字“苏通大桥”,是公司负责的苏通大桥的名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此外,申请商标已经作为公司的核心使用商标,被广泛使用在网站、企业介绍、苏通大桥、广告宣传等上。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具有了较高的商业声誉,足以与在先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
负责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也表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上存在显著的区别,隔离比对的情况下,一般相关公众根本不会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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