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知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71061431号“知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知局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南京知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是北京培优创新医药集团旗下独立的药品研发中心,由业内知名专家联合成立,是一家从事化学仿制药研究与开发、一致性评价技术服务、改良型高端制剂研究、多肽药物研究及研发指导等的综合型技术企业。
2023年4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71061431号“知和”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了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对此,我所认为:
一方面,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商号,表示“知识、和谐”,该词汇并非固有的汉语词组,而是申请人独创的,表达了申请人重视人才的理念,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另一方面,申请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以及第20822408号“知和堂”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第62518979号“知和”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四)、第69960434号“知禾营造”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五)、第41533724号“知禾公考”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六)、第37609125号“知禾共考”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七)、第40048315号“知和家”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上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经复审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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