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被提“撤三”,谁来承担举证,如何举证呢?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提醒您: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是商标注册人承担的。
对于商标使用证据,可以有以下形式。一是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二是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
具体的形式有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
商标直接适用于服务场所;商标使用在和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上;商标使用体现国家机关、嘉定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为了防范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他人撤销的,建议做好以下措施:尽量使用;保留证据;商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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