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会发现,市场上存在一些商标,与我们企业正常使用的商标,尤其是核心商标,在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甚至完全相同,但是具体到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却又属于不同类别上的商标,针对这种跨类的商标,我们如何维权呢?
如果企业的核心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被抢注,我们除了关注这件被抢注商标本身外,还可以通过调查商标注册人名下的全部商标信息并进行分析,以此判断其是正常经营主体还是恶意商标注册人。
举例来说,在“梦百合”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一名自然人将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商标“梦百合”在17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在干预这些商标时,我们不仅关注到这批“梦百合”商标,还发现该自然人申请注册的160多件商标中有多件商标涉嫌抄袭市场上其他知名品牌,比如注册了“周大富金楼”“宝珠富六周”“金六福珠宝”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
通过分析被申请人注册多件商标整体的恶意性,我们最终成功主张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将其注册的梦百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比如,在梦百合无效宣告案中,被申请人是一个自然人主体,共申请注册了160多件商标,覆盖几乎全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品、服务类别,这明显超出一名自然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恶意囤积商标之嫌。
像梦百合案件中的这名被申请人,其注册的商标中,除了直接抄袭梦百合公司的梦百合商标外,还注册了与知名珠宝品牌“周大福”高度近似的“周大富金楼”“周大行”商标;与“周生生”高度近似的“同生生珠宝”商标;与“六福珠宝”高度近似的“金六福珠宝”等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了多件与市场上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当然,上面提到的这些主张,需要我们事前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证据进行整体分析后提交国知局,不仅要分析恶意抢注人名下的商标情况,还要对其涉嫌抄袭的其他品牌的知名度举证说明,以最大可能提高案件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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