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品牌,也有糊涂账
前段时间,国内一家知名奶茶品牌,
启用了一款新的英文商标。
因为有网友爆料该英文名称容易让人有不好的联想,
这个事件在网上迅速升温。
作为有很强市场影响力的品牌,
启用新商标,按照常理,应当注册过了!
但现实却让我难以置信!
没有查到这家企业对该商标的申请记录。
反倒是有其他人曾经申请过,
审查员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
以该商标有不良影响,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
将该申请驳回。
于是,我脑子里冒出来很多问号:
这家企业忘记申请了?
它准备先用,再申请?
看到别人申请被驳回,打算不申请、直接用?
…
我不知道真相,
但我想说,尽管我国商标注册遵循自愿原则,
给了市场主体很大的自由度,
但这种自由,也有限制。
不能与他人在先权利有冲突,
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今年1月1日起《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施行,
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
所以,使用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有莫大的风险。启用新标要谨慎,侥幸心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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