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创智科技公司”)(英文名CHINA AUTOMOTIVE INNOVATION CORPORATION,简称CAIC)成立于2020年,是由兵器装备集团、中国一汽、东风公司、长安汽车和南京江宁经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创新型汽车高科技企业。
近日,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47387505号“中汽创智”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据悉,2020年6月,中汽创智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第12类“中汽创智”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0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驳回。理由如下:与已注册的第22762755号“中惠创智”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9310688号“中天创智”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2020年1月,中汽创智科技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此商标的驳回复审一案。
对此,中汽创智科技公司表示:
一方面,“中汽创智”为企业字号,是自己的核心品牌。“中汽创智”是“中国汽车创新智造”的缩写,体现了三大汽车央企共同组建,以希望为中国汽车的智能化发展赋能的目标,具有极强的固有显著性。
另一方面,我们除中文品牌外,还将公司英文名CHINA AUTOMOTIVE INNOVATION CORPORATION的首字母缩写“CAIC”经过艺术化设计,创建“”作为企业英文品牌。同时,还以“CAIC”为基础创建图形品牌“
”。可以说,“中汽创智”与“
”、“
”共同组成了我们企业的品牌体系。我们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汽车、电动运载工具为企业目前的主营商品,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极为重要。
负责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也表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含义指向等差异明显,三枚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汽”和“中惠”、“中天”,二者差异明显,再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水平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国家知识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62755号商标、第29310688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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