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对申请注册的第4362712号“新能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裁定书,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悉,申请人——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控股、国资委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和国家发改委国企混改双试点单位。公司以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国际领先的能源服务平台企业”为目标,布局能源生产、能源消费、能源交易及能源平台经济四大业务板块,旨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综合服务体系。
2020年11月,申请人发现第4362712号“新能源”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璜、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清洗衣服、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上。
对此,申请人表示,“新能源”是能源资源学术语,又称非常规能源,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如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一词属于具有固定含义的固有词汇,将其作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璜、车辆保养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中包含新能源相关技术,会对服务的性质、功能、内容等产生误认。
负责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也表示,“新能源”作为学术用语,使用在第37类相关服务上体现了服务的性质、内容、功能等特征,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最终,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新能源” 已被相关公众理解为非常规能源,故将其作为商标核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璜、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清洗衣服、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品质、技术等特点的直接表述,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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