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江苏元致纵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对第32953849号“元致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裁定书,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0年,镇江元亨西点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8004519号“元致亨及图”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面包、糕点”等商品上。
2016年,镇江元致亨食品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16752630号“元致亨及图”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面包、糕点”等商品上。
2019年1月,两件引证商标均获准转让于江苏元致纵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20年,再次获准转让于镇江元致亨食品有限公司。
而争议商标第32953849号“元致亨”商标是由被申请人郁某于2018年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活动物、动物食品、酿酒麦芽”等商品上。
对此,原申请人——江苏元致纵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表示“元致亨”非固有词汇,系独创品牌。自2011年使用至今已有近十年,且“元致亨”品牌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诸多荣誉。并在2015年,第8004519号“元致亨及图”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无论是从消费对象还是销售场所来看,都与自己存在关联重合性,因此,若相关公众在饮料产品上发现标识有与申请人的“元致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极易因对“元致亨”品牌的熟知和信任,认为标识有“元致亨”商标的原料类产品源自自己企业生产,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负责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也表示,通过在案证据证明,一方面,被申请人与原申请人同处江苏省镇江市,在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件“元致亨”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申请人声誉或企图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包含众多对已经开设多年的淘宝或天猫店铺名称的抢注、对其他糕点品牌商标的抢注等,足见其申请注册商标一贯的主观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亦难谓善意。
本案中,申请人的“元致亨”商标标识本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元致亨”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江苏省镇江市,具有接触的可能,本案争议商标“元致亨”与之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被申请人曾意图将其名下“元致亨”商标出售于申请人,难以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目的。此外,依被申请人在短时期内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淘宝或天猫店铺名称相同的商标,如“倾松坊”、“芊素言”、“HUCHUJING”、“ 虫虫chonny”、“印派保罗” 、“依柚” 、“午央”、“浅荟”、 “谨黎”、 “诺翡俪” 、“禧旭” 、“ 依妮澜”、“蔻韵”等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的设计、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并以此牟利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最终,第32953849号“元致亨”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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