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对第44755862号“福庆树”商标、第44762092号“福庆兔”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回顾 异议人——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始终专注于木制品加工制造领域,是江苏省规模领先的装饰建材家居企业。曾被国家林业部评定为中国板材十强企业,名下第1232098号“福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成品木材”,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异议人重庆某建材公司于2020年3月申请了第44755862号“福庆树”商标、第44762092号“福庆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树脂复合板”等。 对此,异议人表示,“福庆”商标是独创的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过异议人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自己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注册完整包含了“福庆”,且将其作为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开头,是对自己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232098号“福庆及图”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极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品牌或者子品牌,从而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 负责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也表示,“福庆”商标已成为异议人企业形象、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的重要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6663878号“福庆FUQING”商标、第12027804号“福庆及图”商标、第20323672号“福庆FUQING”商标、第33679019号“福庆”商标存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已构成近似商标,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除此以外,经过我们的梳理与查询,被异议人除了抄袭本案的引证商标还抄袭香港雪宝等知名板材品牌申请了“雪宝兔”、“雪宝树”等商标,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审理结果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树脂复合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2098号“福庆FUQING”、第20323672号 “福庆FUQING及图”、第33679019号“福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板;非金属窗”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福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板”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福庆FUQING”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其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公众熟知,且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成品木材”商品上的“福庆FUQIN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商标独立识别部分“福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异议人使用商标相联系,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 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44755862号“福庆树”商标不予注册。
◆喜报|宁海商标代理“通灵臻金”商标异议案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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