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奥纯冠乳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34322395号 “NatureOne dairy及图”商标、第18069884号“NatureOne dairy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答辩事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裁定书,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答辩人奥纯冠乳业有限公司是澳大利亚本土知名奶粉企业和生产厂家,为多款澳洲知名奶粉的生产厂家,为多家澳洲知名乳企代工,目前已经在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柬埔寨、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Nature One Dairy为奥纯冠乳业自己的奶粉品牌,在澳洲各大线下的药房和超市均有销售,其产品系列包含从婴儿到老年人不同年龄段,经ISO-8医药级专业设备生产生产,并获得澳洲农业部出口、澳洲有机等专业认证。
2021年2月,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其在先注册的第15136070号“NATURONE”商标、第15715758号“NATUR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并表示引证商标二的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材料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对此,负责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表示:
一方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上差异较大。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在婴儿食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类别上,而申请人并未提供在此商品类别上的使用证据,对于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其保护应当不能超出与其知名度相对应的力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会误认为答辩人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合作或者关联关系。
另一方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必须是在标志足以使公众对产品的描述产生错误认识,即构成欺骗公众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根据奥纯冠乳业介绍,争议商标包含的“NATURE ONE DAIRY”是企业自己对于商品原料等的客观、真实性描述,不具有欺骗性,更不会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描述产生错误认识。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肉汤、金枪鱼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最终,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3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喜报|宁海商标代理“通灵臻金”商标异议案维权成功!
0
©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67287号-1
登录宁海官网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上一篇:喜报|宁海商标代理“孙博士”商标无效宣告案维权成功!
下一篇:喜报| 我所助力江苏福庆木业成功异议“福庆树”、“福庆兔”商标!
分享给朋友: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