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35405445号、第35407661号“丁记两来风DINGILIANGLAIF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经过我所维权干预,成功帮助徐州市金悦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保护了中华老字号“两来风”,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
申请人—徐州市金悦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两来风”、“马市街”两个中华老字号,“三珍斋”一个江苏老字号为主的连锁餐饮品牌企业。
经过多年来的宣传使用,“两来风”商标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多次获得徐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并连续多年被评为“徐州名牌”,“徐州市重点保护商标”等称号。2010年,“两来风”还被商务部认定为全国第二批“中华老字号”。
2021年1月,争议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故而,2021年2月,在申请人的委托下,我所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进行维权干预,阻止他人“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1、“两来风” 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表示“ 客从两面来,顾主风踊至”,作为臆造性标志,具有极强的显著,且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公众熟知。
2、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59670、23994368、24783427号 “两来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两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被申请人同处徐州市,对“两来风”品牌应当明确知晓,不仅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还在第43类、第35类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对其“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明确制止。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第43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或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服务。第35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或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丁记两来风”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两来风”,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上述理由,我所在第43类、第35类的核心服务上成功干预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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