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48093735号“TRANSCELL”商标异议裁定书,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至此,经过我所维权干预,成功帮助传力电子衡器(南京)有限公司阻止他人对其在先使用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国知局不予注册决定
异议人——传力电子衡器(南京)有限公司,为江宁开发区内的一家美商独资企业,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底,其母公司--美国传力电子集团(TRANSCELL),于1981年在美国芝加哥成立,是一家专业生产传感器及各种电子衡器等产品的世界知名企业集团,产品行销全美洲、欧洲、东南亚及澳洲等地区。美国传力电子集团在全球都具有多个分支机构。在亚洲地区,主要分支机构有台北全立、南京传力、上海全立、青岛传力、天津传力等。
“TRANSCELL”属于异议人美国母公司的英文商号,并非固有的词汇,而是属于臆造性标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981793号“TRANSCELL及图”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衡器”商品上。
2021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了被异议人吴承罡申请的第48093735号“TRANSCELL" 商标。故而,在异议人的委托下,我所对第48093735号“TRANSCELL" 商标提起异议请求,对其核准注册进行维权干预,阻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1、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衡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上具有极强的一致性,构成实质性类似商品。
2、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并致使异议人及其母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
3、被异议人除了抄袭异议人的商标之外,还抢注了美国FUTEK传感器品牌,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属于明显的将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进行大量抢注的情形,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ANSCELL"指定使用商品为9类“测距仪;测力计;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感应器(电) ;压力计;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温度指示计;倾角计;计量仪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1793号“TRANSCE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亦存在一定关联,且双方同处一地。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基本相同,难谓巧合。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INTERFACE”、“FUTEK" 等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解释。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48093735号“TRANSCELL”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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