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16624026号“宝堰面”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经过我所维权干预,成功帮助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面行业协会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
▲国知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面行业协会系由宝堰面行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直以来,致力于发展与提高宝堰面制作技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宝堰面条行业从业者,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宝堰美食文化。据悉,宝堰干拌面技艺已经拥有200多年历史,并被认定为镇江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6年,第16624026号“宝堰面”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
对此,宝堰面行业协会认为,“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凝聚着宝堰镇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结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故而,2020年10月,我所在协会的委托下,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案情分析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首先,争议商标损害了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被申请人作为宝堰镇的自然人,抢夺当地数代先人积淀的成就、传统工艺,被申请人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提供者的质量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其次,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宝堰”以及美食名称,与当地众多在先使用的“宝堰干拌面”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上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宝堰干拌面”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类似商品。
审查结果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本案中, “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作为镇江市丹徒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被申请人曾通过跨区方式亦申报“宝堰面制作技艺”,因其传承脉络不清晰,制作技艺时间和掌握时间也存疑,故其制作技艺未获保护,且被申请人撤回申报。“宝堰干拌面” 已有上百年历史,争议商标指向“宝堰干拌面”,与其密切相关,被申请人为个人,不宜独占该公有领域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口味、传承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最终,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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