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艾普瑟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56805434、50625700号“霸王蛋魂堡”商标异议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国知局不予注册截图案情简介
案例简介
异议人——南京艾普瑟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为新派鸡蛋汉堡的开创者。南京市蛋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成立了异议人。异议人主营产品的核心创意是将软嫩的滑蛋加入三明治中,为汉堡注入灵魂,这也是异议人关联公司商号和商标名称“蛋魂”的由来。
被异议人福建省某餐饮公司在在第29类“炸肉饼;培根”、第30类“汉堡包;华夫饼干”等商品上申请了“霸王蛋魂堡”商标。对此异议人认为,“蛋魂”产品就是自己企业的灵魂。不管是主营产品、品牌logo还是线下门店,都紧紧围绕着“蛋魂”二字宣传与经营。“EggSoul”是“蛋魂”的英文翻译,在青年消费群体中,已形成对等关联关系。在自己推出蛋魂堡之前,市场上鲜有汉堡类产品,在内陷中加入滑蛋,将产品重点放在鸡蛋上,而不是肉制品。“蛋魂”为自己独创的臆造表达,且与关联公司商号、产品logo、门店名称相一致,具有极高的识别度和可辨识性。
经过查询分析,我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竞争者,被异议人作为提供餐饮管理、品牌管理、食品互联网销售服务的公司,理应对餐饮市场有所调研了解,作为近几年在网上热度极高的“蛋魂”堡,被异议人必然知晓,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异议人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标、“”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蛋霸王”、“Egg-soul burger”商标,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攀附异议人名下中文商标、英文商标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6805434、50625700号“霸王蛋魂堡”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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