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报告中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
目前,世界各国对商标共存制度上的运用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个大类。
01
完全接受型或接近完全接受型
包括欧盟、英国、新西兰、印度、匈牙利等国家
02
有条件接受型
包括美国、中国、台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瑞典、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
03
今后可能引入型
包括日本、韩国等国家
【案情分析】
客户委托我所通过马德里途径在澳大利亚申请了第6类Xingda商标,审查员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在先标兴达Xingda。对此,我所分析:因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商品项目均为第6类,且商标英文部分以及读音完全相同,若想单纯以答辩来克服该驳回,则成功率比较低。据了解,该商标为客户在未来重点市场的主要商标,客户迫切需要对该商标进行确权,并不想放弃该商标的申请。
经我所律师分析认为:因对方在澳大利亚确有真实使用该商标,我所完全干预掉该商标的可能性比较低。并且在先商标虽然与申请商标的项目大类相同,均为第6类。但实则商品项目明细有很大差距,且受众群体有显著的区别。若对方可以同意我所的申请,则双方可并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误认。
因此,我所得出结论:有利于我所客户的方案是与在先标权利人进行共存谈判。
【案情结果】
综上,我所制定策略如下:首先,对该在先商标提起不使用撤销。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不使用撤销不需提交调查报告,只需提交撤销理由及理据;澳大利亚注册当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会发文要求注册人举证自己有使用注册商标在每一注册项目上,未能提供使用证明的项目便会被撤销。若撤销成功,则该在先标大部分商品项目将被删除,极大可能造成商标权的不稳定。
在我所提起撤销后,在先标持有人主动联系我所要求进行协商,最终协商结果为:在先标持有人为我方客户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澳大利亚对当局商标共存的接受度较高,获得同意书后,我所客户Xingda商标成功在澳大利亚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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