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委托我所代理的第73463230号“JAR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知局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创建于1965年5月,是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集科研生产经营于一体的综合性研究所,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本部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著名风景区花果山脚下,在北京、上海、青岛、威海、长沙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拥有”杰瑞””JARI”等著名商标。申请人充分发挥在电子信息和自动控制领域形成的技术和服务优势,聚焦电子信息和智能装备两大产业板块。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电子信息板块,申请人已经成为国内一流的电子信息软件、硬件系统集成及核心电子装备供应商,具备大型信息系统集成及核心电子装备的研制、生产和服务能力。建有控制器件与设备、电源、智慧城市、通信导航、工业软件及信息化基础设施等重点产业,并积极培育智慧海洋、智能码头等新兴产业。
2023年8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73463230号“JARI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了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案情分析
对此,我所认为:
申请商标是英文及图形的组合商标,其中英文“JARI”是申请人核心英文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及核心中文商标“杰瑞”相呼应,英文也是申请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图形在申请商标中主要起修饰作用。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是中英文及图形的组合商标,其中文“广生堂”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字号一致,明显是引证商标最具有显著性与识别力的部分,而申请商标与该部分明显不近似。引证商标的英文“cosunter”也明显是根据商标中文部分“广济堂”读音产生的臆造词,在商标中亦具有较强显著性,显然,申请商标与该英文部分亦不近似。引证商标五是英文商标,整体外观形似英文字母“G”,即与其注册人企业字号“广生堂”首字母一致,整体具有较强独创性与显著性。故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显著识别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共存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品牌,经申请人投入使用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一旦被驳回将意味着申请人不能继续使用申请商标,申请人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这将给申请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经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 消毒剂;牙科用成形金属;牙科用固定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 消毒剂;牙科用成形金属;牙科用固定材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消毒剂;牙科用成形金属;牙科用固定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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