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五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68743038号“五香居”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苏五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创建于2010年,前身是2001年创立的金坛市五香居食品厂,是一家集休闲食品、餐桌卤味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所持有的百年品牌——“五香居”直营店在华东等地已达60多家。
2022年12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68743038号“五香居”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商品服务上。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了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案情分析
对此,我所认为:
首先,“五香居”源自宫廷御厨,始创于1901年,不仅是申请人的字号,也是申请人传承而来的主要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同时,为丰富自己的品牌,申请人还申请了“五香斋”、“五香园”等“五香居”系列商标,为“五香居”品牌的发展保驾护航。故而,“五香居”系列商标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等上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我所对引证商标一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成功撤销该引证商标,从而消除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该部分服务并非申请人核心提供的服务。经过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申请人放弃与该部分服务相类似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故而,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审查结果
经复审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故对其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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