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69970396号“臻品罗莱生活ZHENP INLUOLAI”商标异议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国知局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的企业,发展至今已近三十年,是国内家用纺织品行业的龙头企业。
据悉,“罗莱”系列商标是异议人倾力打造的、以床上用品为主的中高端家纺产品品牌。“罗莱”的灵感产生于异议人的创始人薛伟成先生,在聆听十六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十七著名音乐家奇普里亚诺·德·罗莱(CIPRIANO DE RORE,1516-1565)的牧歌音乐后有感而发,创立了“罗莱”品牌。故而,异议人委托我所对被异议人陈某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的第69970396号“臻品罗 莱生活ZHENPINLUOLAI"商标提出异议。
对此,我所分析认为:
一方面,罗莱”系列商标由异议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异议人使用在“床单、被罩、被子”等家用纺织品上的“罗莱家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另一方面,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并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极具关联性的商品上,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极易淡化异议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此外,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及其“罗莱”系列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却依然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被异议人企图攀附异议人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品罗 莱生活ZHENPINLUOLAI" 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帘子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第957007号 “罗莱LUOLAI及图”、第7702004号 “罗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单;纺织品毛巾;床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床单;被罩;被子”商品上的“罗莱家纺”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9970396号“臻品罗 莱生活ZHENPINLUOLAI” 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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